关于军人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
更新时间:2011-11-11 14:45:00点击次数:1998次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禁止与******、坏分子结婚。一般不得
同******、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
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
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关于向地方政府调查和索取有关干部恋爱对象证明材料的问题,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
部、军委总政治部1979年2月20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一、三项精神办理。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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