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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如心千亿遗产判归华懋基金 判决书长达300页确认陈振聪所持遗嘱无效

更新时间:2011-11-09 07:00:00点击次数:2074次

龚如心千亿遗产判归华懋基金 判决书长达300页确认陈振聪所持遗嘱无效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0-02-03

    法制日报讯 香港高等法院2月2日就已故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千亿港元遗产案作出判决。判决确认了龚如心“2002年遗嘱”的有效性。根据该遗嘱,龚如心的遗产全数由华懋慈善基金继承。

    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书长达300页。判决书指出,陈振聪所提出的龚如心2006年遗书系伪冒,故属无效。判决书同时质疑陈振聪所提其他证据的可信性。

     


    陈振聪的代理律师表示,陈振聪对于高等法院的判决决定上诉。华懋慈善基金代理律师则表示,如果陈方提出上诉,华懋将奉陪到底。

    龚如心于2007年4月3日病逝后,龚家表示会根据龚如心于2002年订立的遗嘱,将千亿遗产全部拨给华懋慈善基金,但商人陈振聪声称持有龚如心于 2006年订立的遗嘱,他是遗产唯一受益人。双方就此展开漫长的争产官司。该案于2009年5月11日开审,经过38天先后共传召36名证人后,于同年9 月22日审结。主审法官经4个多月完成了该案的书面判决。

 

 

     2006年遗嘱真假最具争议

     三大焦点

     在龚如心遗产案中,华懋慈善基金与陈振聪在法庭内外展开了“大斗法”。

    焦点1:龚陈关系

    龚家一直坚持二人只属“风水师与客人”关系。龚如心3位弟妹先后出庭,力陈姐姐一直深爱丈夫王德辉,不可能与陈振聪存在“亲密关系”。

   陈振聪则坚称与龚如心是“亲密爱侣关系”,龚多年来赠他逾20亿元财产,全属“爱的礼物”,并非风水顾问费,遗嘱也是龚所送的“礼物”。

    焦点2:签名真假

   陈振聪手持的“2006年遗嘱”真伪同样是案中焦点。华懋慈善基金阵营及陈振聪阵营,就“2006年遗嘱”上的3个签名,分别聘请笔迹专家在庭上作证,双方对龚如心及王永祥的签名真伪各持己见。

   根据早前华懋传召出庭的笔迹专家作供,陈振聪持有的“2006年遗嘱”中,见证人王永祥的英文签名及龚如心的签名,均与真迹样本有约20个不同之处,属“像真度极高的伪冒”。

    但陈振聪聘请的笔迹专家反击指,“2006年遗嘱”的龚如心签名跟龚的签名样本有40个相同之处,签名与样本大致相同,该遗嘱极可能是其真迹。

    焦点3:精神状态

    “2006年遗嘱”立遗嘱当日,龚如心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也是双方争辩的关键。华懋慈善基金阵营传召的精神科专家指,从证人供词引述的事件,可以发现龚如心当时精神有异常,同时有被害妄想症的症状,有可能会发展成精神错乱,反映龚立遗嘱可能未经深思。

    陈振聪一方的精神科专家则指,龚签遗嘱时虽可能出现精神有异常的情况,但不至于精神错乱。

    案情回放 世纪争产案的前世今生
    生于上海的香港企业家龚如心,早年和丈夫王德辉一起经营华懋集团,成为香港主要的大型地产商,曾被福布斯杂志评为亚洲女首富。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其丈夫两次被绑架,从此下落不明。

    为了争夺丈夫留下的巨额遗产,2002年她和公公王廷歆对簿公堂。经过3年的拉锯战,终于胜诉。但好景不长,第二年她就因患卵巢癌入住医院,并在2007年4月3日逝世。身后留下了巨额遗产,估值超过1000亿港元。新一轮的遗产争夺战随之展开。

    在龚如心逝世后的第四天,就出现了两份遗嘱,一份是在2002年立的,由龚如心家人拥有的华懋慈善基金继承,主要用作慈善用途。另一份则是在2006年立下的,神秘已婚商人陈振聪突然出现,说自己是遗产的唯一受益人。

    判决并未给案子画上句号

    在2008年11月的聆讯上,华懋慈善基金首次指出,2006年的遗嘱只有风水用途,是龚如心身患末期癌症期间受到陈振聪误导立下。陈振聪的代理律师迅速 反击,爆出陈振聪和龚如心有长达14年的恋情,遗嘱是为她的家人和所爱的人订立的。2009年5月11号,案件正式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审,在长达38天的审 讯当中,陈振聪及其妻子谭妙清、龚如心的弟弟龚仁心,以及双方的笔迹专家、风水专家、精神科专家轮番上阵。

    外界反应

    香港高等法院2月2日作出龚如心千亿元遗产判归华懋基金的判决后,立即有评论人士指出,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并未给本案划上句号。如果一方上诉,双方的争议须终审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决。

    本组稿件由法制日报记者张亮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李娜综合整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李纪平)

 
                      “龚如心遗产案”香港高等法院判词摘要大意
                         2010-02-02 21:36: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高等法院2日就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世纪争产案作出裁决。法庭裁定陈振聪持有的“2006年遗嘱”为伪冒,判华懋慈善基金一方胜诉。
法庭判词长达三百余页,并同时公布一份判词摘要(原文为英文)。以下为判词摘要的大意内容(注,翻译或有不确之处,仅供参考)──

 


华懋慈善基金 诉 陈振聪
判词摘要
1、法庭宣布龚如心2002年7月28日立下的遗嘱具法律约束力,并对2006年10月16日订定的所谓遗嘱作出不利判决。法庭同时驳回第一被告(注,指陈振聪)的反诉。
2、法庭认为,“2002年遗嘱”乃龚如心适时签署,并与遗嘱条例第五章第一项相一致。法庭并进一步发现,“2002年遗嘱”并非龚如心为了请求中区政 府协助其与公公(王德辉之父王廷歆)遗嘱诉讼案的手段,“2002年遗嘱”真实反映了龚如心希望将自己的财产捐予慈善事业的长期意愿。“2002年遗嘱” 是龚如心慈善抱负的结晶,这一抱负具连续性,在遗嘱纠纷中贯彻始终。一直到死,龚如心计划使原告继续发展由自己一手开创的慈善事业,而不理会遗嘱纠纷结果 如何。
3、至于龚如心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关系,法庭认为开始时仅是顾客与风水师的关系。即使1992年后两人建立亲密关系,第一被告同时亦只是 龚如心的风水师,并从中获取资金上的好处。龚如心亦一直明白,第一被告不会抛弃原本的家庭与妻儿。第一被告乃有家室之人,而龚如心永不可能成为这个家庭的 一员。就龚如心的考虑看来,她与第一被告之间的亲密关系,是一个永远不愿让他人得悉的秘密,她愿这秘密在她死后,随她长埋入土。在龚如心于2002年立下 遗嘱时,她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关系并不足以让她将自己的实业捧手予他。从龚如心经营的实业方面来看,她将自己的慈善目标看得比第一被告重要。
4、在遗嘱纠纷结束后,第一被告重返他作为龚如心风水师及密友的“角色”,他为龚如心提供风水服务,并获取经济得益。两人之间的暗中亲密关系仍持续,这也 是龚如心于2006年10月16日制定另一份遗嘱的本意。法庭认为,在龚如心于2006年立下另一份遗嘱时,其原本的慈善遗嘱并无改变。
5、综合所有事实证据、专家意见,以及间接背景情况──如龚如心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关系、龚如心在2006年10月期间的思维、心态,法庭认为,“2006年遗嘱”未经龚如心签署,且未经遗嘱见证人王永祥(Winfield
Wong)、吴崇武(Ng Shun Mo)鉴定。“2006年遗嘱”并非龚如心在王永祥及吴崇武见证下,于2006年10月16日立下的文书。法庭指出,该文书是由王永祥证明过的特定遗赠遗嘱(Specific
Bequest Will)。关于证据的分析,概括如下。
6、源自文件检验的事物证据确凿,但必须同时与见证2006年遗嘱执行文件的证人证词一同考虑。
7、静电数据探测器上的证据显示:
·“2006年遗嘱”的签名与笔迹显示,该文件签署时被放置于未签署的文件之上,也就是说,在“2006年遗嘱”签署时,两份文件放置于一起。
·文件在“2006年遗嘱”签署三个签名时,未有重大移动,也未引致未签署的文件或“2006年遗嘱”移位。
法庭接受吴崇武提供的证据并认为,在龚如心与两位遗嘱见证人于2006年10月16日签署相关文件时,文件上面只有一份一页文档。联同静电数据探测器的左证,排除了“2006年遗嘱”是2006年10月16日所签署文件的可能性。
8、法庭接受王永祥提供的证据并指出,龚如心的确于2006年10月16日在两位见证人面前签署文档。法庭同时接受王永祥提供的另一个证据──文件由龚如心交给他来公开,他首先拿起文件公开宣读,其后交回龚如心签署。在整个过程中,以下的动作可能致使两页纸滑动:
·从桌子上拿起文档扬起;
·将拿起的文档放回桌面;
·文档被一个人传递给另一个人;
·将文档在桌面范围内翻转;
·调整文件,使适应签署者的角度。
假设有两张纸(法庭指这并不让人信服),不可避免在上述过程中,产生部分移位。这又是一个与静电数据探测器证据有出入的结果。这揭示了“2006年遗嘱”并非在所称的时间执行的文件。
9、文件检验证明,“2006年遗嘱”上出现折痕,而据称是龚如心的签名,则书写于折痕之上。专家检测显示,龚如心的签名在折痕出现之后书写。法庭接受王 永祥、吴崇武两人的证据并指出,龚如心于2006年10月16日签署的文件上并无折痕,这再次证明“2006年遗嘱”并非龚如心于2006年10月16日 签署的文件。
10.法庭接受王永祥的证词并且认为,2006年10月16日由他见证的文件只是提及送赠一笔特定款项财予一名陈姓受益人的遗 嘱。王永祥再三向龚如心提及这份遗嘱她并没有完成她的遗产划分。龚如心在签署之前知道并且理解这一点。法庭驳回“王永祥将2006年遗嘱误读为不完整遗 嘱”之说。王永祥对不完整遗嘱的理解是与遗嘱相排斥的,就像“2006年遗嘱”是为立嘱人剩余遗产的分发处理。王永祥对遗嘱解读的准确性,是基于他就其效 果而言,自发描述成一份他所解释的“不完整遗嘱”。这在龚如心对王永祥的解释的反应,以及当吴崇武问及她“2006年遗嘱”时她的反应中都得到证实。因 此,龚如心在2006年12月6日签署的文件并不是“2006年遗嘱”。法庭驳回第一被告关于他如何于2006年从龚如心那里取得遗嘱的证词。法庭认为他 不是一个可信任的证人。相反,法庭认为,在很多方面他的证据都是为自己“量身定做”的。
11、法庭不相信以他们的关系,龚如心不顾自己的其它 承诺和责任,而愿意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他。在龚如心生前,当他哄她开心,使她赠其礼物或大笔钱财是一回事。但是要让他成为龚如心全部财产唯一继承人(即 负责掌权华懋基金并完成她的慈善目标)是非常不同的。法庭认为,第一被告不是一个可以履行这些职责的合适人选。龚如心也没有作出必要的准备去促使他承担这 些责任。
12、鉴于2006年10月龚如心健康状况欠佳,法庭认为,她并没有自行准备她在2006年10月16日所签署的文件。法庭认为,她 的兄弟姐妹、华懋基金的任何人,以及王永祥都没有在文件的筹备中起任何作用。法庭认为,唯一一位曾经接触过龚如心并有可能在这些文件中起作用的是第一被 告。法庭驳回第一被告没有参与到文件准备中的说法。法庭发现他说谎,并向法庭隐瞒了准备2006年10月16日所签署的文件的相关情况。
13、法庭驳回第一被告妻子(以及第一被告)关于第一被告2006年10月18日向其妻展示“2006年遗嘱”的证词。
14、法庭认为,第一被告在龚如心死之前就对遗产官司谋划已久。他可以在龚如心的死前采取这一些措施,包括咨询RaymondChu或其它律师,同时, 如果这个“2006年遗嘱”确实是龚如心真实的意愿,那么他的这一系列做法就可以巩固他的地位。他可以有一份经过她的子女和华懋高层确认过的遗嘱。或者, 他可以要求龚如心找一些其它可信任的见证人。更好的做法,他还可以要求龚如心找律师出一份遗嘱,这样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但是,他没有做那些方面的事 情。法庭认为,他之所以没有采取这一些做法,是因为他并不是通过在法庭上所宣称的方式取得“2006年遗嘱”的。
15、法庭接受证据鉴定专家Robert Radley和Dr Giles的证词,即无法证明吴崇武在“2006年遗嘱”上的签名的真伪。
16、法庭拒绝接受(陈振聪一方的笔迹专家)Westwood关于“2006年遗嘱”上的龚如心签名是正版的结论。法庭接受Radley及DrGiles的结论,即龚如心的签名属高技能的伪造。
17、法庭拒绝接受Westwood关于“2006年遗嘱”上王永祥的签名是正版的观点。法庭接受Radley及DrGiles的结论,即“2006年遗嘱”上王永祥的签名属高技能的伪造。
18、法庭拒绝接受Westwood关于“2006遗嘱”上与王永祥有关的笔迹极有可能是王永祥所写的观点。由于王永祥笔迹样本的大小有限,法庭也不接 受Radley关于有适当证据证明笔迹不属于王永祥的结论。就已经掌握的笔迹鉴定而言,法庭目前无法做出这份笔迹是否由王永祥写出的结论。
19、第一被告要求原告证明2006年执行的那份遗嘱是以风水为目的,但法庭驳回这一意见。法庭没有判定这份特定遗赠遗嘱的荒谬本质,即使它不是以风水目的而签署的。
20、鉴于法庭关于伪造的结论,没有必要考虑其它因素。法庭简要地陈述了遗嘱的意愿和效力,以体现已将相关因素全部考虑在内。在遗嘱意愿方面,取决于那 份签署的文件是否是“2006年遗嘱”或是一份特定遗赠遗嘱。虽然法庭可以得出结论,即,如果“2006年遗嘱”是2006年10月16日所签的那份文 件,龚如心亦非把它当作遗嘱来签署,但法庭并不能推断出,这份特定遗赠遗嘱是为了风水的目的。
21、在遗嘱效力方面,法庭认定在2006年10月16日签署那份特定遗赠遗嘱时,龚如心没有患精神错乱。
                                                                          编辑:许冬晖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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