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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案说法

根枝蔓延引发杀人案

更新时间:2011-11-09 07:00:00点击次数:4404次

根枝蔓延引发杀人案,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清苑县某村农民王彦发故意杀人案
 
辩护人 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田桩律师
     
    2009年6月19日《河北日报》民主与法制版刊登了《这起命案为何改判》一文,引起了广大读者的关注。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彦发亲属的二审委 托,由田桩律师承办的王彦发故意杀人案,由一审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改判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对量刑的影响,也是我国“保留死 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的体现。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彦发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村农民,双方承包的土地相邻,被告人的土地种植药材,被害人的土地种植火炬树,被害人在双方土地相邻处种植的火炬树根枝蔓延,影响了被告人种植的药材生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相关部门和人员调解无果。

    2007年6月18日,被告人在经人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出于气愤将地界处的两棵火炬树刨掉,次日被害人发现火炬树被刨,正值被告人也在地中劳动,双方发生 争执,被害人首先用刨下的火炬树打被告人头部至流血,被告人情急之下取出扎枪头刺向被害人,被害人因伤势较重于当日死亡,被告人于当日投案自首。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后果严重,被告人虽属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以被告人王彦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北方圆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田桩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且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不当,遂改判为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


    二、辩护人在二审审理中的基本辩护观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民事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由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起因是发生在农村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后果虽然严重,但案件 的性质不同于其他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暴力犯罪,由此体现出被告人不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和极强的人身危险性。所谓“罪行极其严重”, 不仅要看案件后果,还要看主观恶性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故根椐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量刑不应当采用“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功能的特殊方 式。


    三、辩护人对我国当前死刑适用政策的点滴认识

    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所谓“保留死刑”,即对某些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不易改造的犯罪分子要依法适用死刑,以 达到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刑罚目的。所谓“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即对那些虽然造成的后果严重,但并不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事出有因而实 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根据案件后果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综合考虑,而不应仅仅考虑案件后果。我国民间自 古遗留有“杀人偿命”的说法,这种同态复仇的观念已经与现代法制的文明不相符,从法律上废除死刑也是现代法制文明发展的必然。

    四、刑辩律师,为公平与正义而辩

    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后,被告人亲属来到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事务所接待被告人亲属并了解基本案情后,随即意识到对被告人判处死刑量刑不当,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我们去维护。虽然被告人亲属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但出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没有理由拒绝他们的需求,事务所立即指派具有丰 富死刑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司法正义要求国家公平、公正地保护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被告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其合法权益同样需要维护。社会之所以需要刑辩律师,是因为他们能够为司法正义的实现提供现实支持。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为公平与正义而辩,并不是为被告人开脱罪责。

    每当一名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得以重生,每当一名本来无罪的被告人重获自由,每当一名被告人获得了应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刑辩律师都会有极大的满足感和成就感。为什么?因为律师的意见获得了支持,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田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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