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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律师说律师

为什么要有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11-11-09 07:00:00点击次数:3770次

    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辩护律师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有些严重犯罪的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法院就应当给他们指定辩护律师。在许多人的心目中,辩护律师,就是 “帮坏人说话的人”。所以,为那些证据确凿的刑事案辩护的律师们总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尤其是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愤恨完全有可能转移到被告人的辩 护人身上,甚至对辩护人人进行身攻击。
    
    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处境,不禁使人发问:为什么要有辩护律师?


    我们看看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的成功的刑事辩护:美国采用的审判制度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的意见可以在审判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律师德肖微茨教授在 “辛普森杀妻案”中为辛普森辩护,他抓住的辩护要点是警方为证明辛普森有罪,而人为制造了一个袜子上有血迹的假证。其实,无此假证,其他的证据仍然足以证 明辛普森有罪,但律师抓住警方制造的假证,并在法庭上充分证明,给陪审团留下了两个印象:第一是辛普森可能杀了人;第二是警方在证明辛普森犯罪的过程中确 实制造了一个假证。而警方既然能制造第一个假证,是否有可能第二、第三个证据也是伪造的呢?正如一个人吃面条时发现碗里有一条虫子,是等着发现第二条虫子 再倒掉呢,还是立即就将这碗面条倒掉?这就是陪审团成员最后作出辛普森无罪的结论的重要原因。

    作为辩护律师打赢了这场著名的诉讼,使一个实际上很有可能犯了罪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难道就是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吗?如果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仅仅定位在这里,岂不成了罪犯的帮凶,人类社会还有保留这一合法职业的必要吗?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法律的作用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也同样存在着抓大舍小的价值取向。辩护律师的作用正是在于通过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制衡司法机关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而达到维护国家法治的目的。如前所述,德肖微茨律师通过自己的辩护,虽然使一个很可 能有罪的人逃脱了刑事法律制裁,但他却给全美国的警察机构提出了一个警示:不许制造假证。假如一个案件中警方制造假证能被法庭认可,且不受追究,将给社 会、给公民权利的维护带来怎样的侵害便可想而知了。这就是在放纵一个罪犯和破坏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上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绝不为了抓一条漏网之鱼而撕破 一张渔网。这就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工作中的价值取向。


    我国的法庭审理中没有陪审团制度,是法官根据公诉人(控方)和被告及被告的辩护人(辩方)双方的证据和理由、意见,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被告 人是否犯罪、犯了何种罪名、以及怎样处罚。可能辛普森案在我国法院会剔除假证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判处辛普森刑法。但是尽管结果不同,不许制造假证 的规则是一致的,这就是刑事辩护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给被告辩护时,依据事实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辩护意见,有的案件中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还可能做无罪辩护。

    虽然控辩双方的力量悬殊,但是在法庭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律师监督公诉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是否合法、是否有瑕疵。例如,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之间存 在矛盾,律师提出来后,法官认为有道理,就会采纳律师的意见。再如案件中有从轻的情节或证据,公诉机关只提交了有罪证据而忽略了无罪证据,律师的意见将会 被法院采纳。

    辩护律师所做的工作,在某一个案件中看起来是为某一个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辩护,实际上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就是辩护律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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