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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律师说律师

律师职业形象为何不佳?

更新时间:2011-11-09 07:00:00点击次数:3920次

一天,在某法院门口,我听到一段对话:

       甲:“实在不行,我就找去律师问问。”

       乙:“不能找律师,和律师说话时都要记时间收费,律师就是专门利用别人的难处赚钱的。”

       究竟是什么,让律师的职业形象如此不佳呢?

    目前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原因造成律师职业形象不佳:

    一、 “黑律所”“黑律师”滥竽充数、有的律师事务所严重违规,直接影响了律师的形象。

    有的律师不择手段争揽案源;巧立名目乱收费;有的律师代理原告同时又代理被告两面收费;有的收费不办事,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有的律师事务所名为合伙实 为个人办所、管理松散各自为战;有的私设分支机构、雇用非律师人员招揽业务、指派非律师办案严重影响律师队伍的社会形象。部分人的不良行为,给整个律师业 的声誉带来毁损!

    “假律所”指一系列未经批准的从事法律事务的无照经营所,如某法院附近可以看到不少“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待”、“法律咨询”、“代写诉状”的招牌,据知情人透露,只有两家是真正的律师事务所,其余的都是“假律所”,这些非法机构得存在,是“黑律师”发展的温床。
“黑律师”一般分为三类:1、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和未通过年检的律师等;2、违规代理刑事案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社会闲杂人员,包括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在职国家干部、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等。

   对当事人而言,他们是“律师”;对法官而言,他们是当事人的“亲戚”。提醒市民警惕身边的“黑律师”。

    有的“黑律师”招摇撞骗、乘人之危、挑刺架讼,骗取委托人的的钱财,有的大力发展关系网、制造伪证、不惜损害司法部门的社会声誉向司法人员行贿,从而引起群众对司法部门的不满……种种行为,严重败坏了律师执业的市场环境。

     二、律服务机构门类繁多,律师、非律师混杂,也是造成律师声誉下降的一个原因。

    法律服务市场主体除律师外,还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从事商标专利代理人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街乡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及社会上非法从事有偿公民代理人员等几类从业人员。

    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中有不少是以“律师”的身份出现的,他们的不规范行为在社会上也影响了律师的形象。相抵触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目前代理法律事 务的混乱局面,如《律师法》中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三大诉讼法又规 定,公民个人可以从事诉讼代理,并未禁止公民的有偿代理。

律师事务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商标事务所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专利事务所由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企业法 律顾问由原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并管理,从事公民代理人员则没有管理部门。由此便形成了一种法律服务机构门类繁多,律师、非律师混杂,管理部门不统一的不良 格局,各类名目的法律咨询部门林立,非法执业的“冒牌律师”充斥市场,从而弊端丛生。

    三、个别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或责任心不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同时,极大的影响了律师整体的声誉。

影响律师整体形象的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疏忽行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

疏忽行为一般指应当告知客户的情况未告知,造成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漏洞。例如期限期间的告知、不同选择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是否上诉、是否申请鉴定、是否申请评估等)的告知、相关风险的告知、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

不良行为一般指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尚未达到违法的行为。如挑词架讼、私自收案收费、案外收费、越权行为等。

违法行为一般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违反律师法、刑法,是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如非法取证的行为、行贿受贿的行为等。
  
     要改变目前律师业的不良形象,需要从三方面着手:
1、律师界每位律师洁身自好,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及道德修养,规范律师的个人执业行为,积极推进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律师文化建设,以提高社会公信力,树立律师良好形象。
    2、律师事务所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上,要树立良好行业风尚;推行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使职业道德差、投诉率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最终被市场所淘汰。
    3、由国家整体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统一管理,严禁“黑律所”的存在及经营。

     希望律师的形象不久的将来在人们的心中有一个改观。
 
   (郝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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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郝欣丽  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稿件来源:郝律师婚姻家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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