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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

少女妈妈弃婴谁之责?

更新时间:2011-11-17 07:00:00点击次数:2302次
 一、案例:二、悲哀:三、刑事责任:
   四、预防青少年犯罪 父母、教师、社会、学校,人人有责      
   五、国家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完备体系
    一、案例:
    昨天《今日说法》谈到的案件是一个十八岁女孩弃婴案件:女孩早年丧母,父亲再婚,新的家庭不能容纳女孩,她就跟着奶奶过日子。父亲和女孩几乎不沟通,学习成绩不好时非打即骂。十六岁那年女孩和比她高三届的男友(同学)私奔了,父亲认为孩子不学好就不再管她,从此女孩和家里失去联系。一年后男友到北京自费上大学,女孩发现自己怀孕了,没钱堕胎,就听之任之;迷恋网络游戏就经常在网吧玩通宵,困了就在沙发上睡一会儿,这样一晚上十几块钱,比租房住宿便宜多了。女孩靠朋友不定期地给她的银行卡里打点钱,饥一顿饱一顿的度日。女孩刚过十八岁生日的那天还是在网吧玩网络游戏,早晨,她忍着阵阵疼痛去了厕所,没想到就在便池产下一婴儿。女孩惊慌失措,迅速逃离,后婴儿窒息死亡。在第四天,女孩又出现在网吧里,被侦查人员抓住。
    女孩不知道那个无辜的小生命会死亡,不知道自己犯了罪,她说听到哭了两声,那里人很多,可能会被人抱走。至于孕期、产期的保养丝毫也不懂。办案人员联系她的家人,结果没有一个人来看她。经过法庭审理,以遗弃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
     二、悲哀:
     这是一个悲哀的结局,对这个女孩来说在监狱里生活未必不是更好的选择。她的家庭是一个扭曲的家庭,她已经在外流浪近两年。出了事没有一个亲人去看她一眼。在狱中对她来说最好的一点是解决了吃饭和住宿问题,还可以接触网瘾、学点生活知识和法律知识。  
    这毕竟是一种悲哀,女孩青春年少的花季在高墙内度过,稚嫩的身体过早的承担了生育的重担,无辜的婴儿在不该来的时候来到了人间却未感到一丝人间的温暖就匆匆离去,女孩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犯了罪,这个少女妈妈的弃婴罪究竟是谁的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判刑是对犯罪的处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不论是否认识到犯罪都要依法处理。
   《刑法》上规定满十六周岁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女孩妈妈承担了自己的责任--两年半有期徒刑;这个女孩已满十八周岁,尽管刚刚过生日,根据法律她的父母已经没有了监护人的义务,对她犯罪也没有监护责任。但是,女孩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而犯遗弃罪只需几分钟的时间,这同抢劫、盗窃、杀人犯罪的临时性不同。难道她的家庭就没有责任吗?
 
    只能遗憾的说:法律没有规定她的家庭应当对她遗弃婴儿的犯罪有什么法律责任,但是,她的家长同样也涉嫌一个罪名---遗弃罪,这个遗弃罪独立的,与女孩犯的那个遗弃罪有关,因为女孩未成年期间离家出走,家长不管不问,致使女孩脱离家庭监护长达两年,并造成女孩本人犯罪的严重后果,因此作为监护人(家长),也涉犯嫌遗弃罪。不知道这种情况,当地检察机关是否会提起公诉,追究女孩父母的刑事责任。
    四、预防青少年犯罪人人有责(家庭、社会、学校责任)
    我们面对逐年增多的青少年犯罪,必须探讨预防措施,从根本上控制或减少青少年犯罪。一个国家的未来就在青少年身上啊。通常我们看到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文章总是谈到要从三方面预防,“家庭、学校、社会” ,那么在这个案子中这三方面是否尽了自己的责任?
    作为家长,不论亲的也好、继的也好,只要站在父母的位置,就必须履行对孩子的养育、教育、管理责任。在这方面这个女孩的家长显然失职,因为女孩竟然连最基本的生理知识都不懂,流浪外地后更不用谈生活保障和自我保护了。她没有生存去抢劫、盗窃、卖淫……已经万幸了。
    女孩知道自己怀孕了,但不肯给家长说,怕挨打,并且根本就不想回家。即便在网吧厕所经历了生产的惊慌,甚至在知道自己犯有一期罪之后,也不愿让家长知道,办案人员与家里联系,出于种种原因,没有一个亲人去看她,这是怎样的陌生?
再来看看她的周围,有谁关心过她,有谁问候过她?
    网吧管理人员应该能看得出她的孕妇身段,基于孕妇不能总在电脑前受辐射的常识,也该提醒一下她吧?
    是不是在某个地方遇到的老人、妇女曾经善意地问过:“几个月了?快生了吧?”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各地都抓得很紧,可在竟然没有人发现多了一个超生队员?这个贵州女孩在上海属于流动人员,只是每天象野草一样的活着,没有人注意她,没有人关心她。如果婴儿活下来,一个还是孩子的少女妈妈自己生活无着,又怎样养活孩子?
    女孩的男朋友知道女孩怀孕了么?在离开女孩、自己上大学后是否过问过这个与自己一同离家出走的可怜女孩?
    在学校里、在家里应当学习的一些基本做人准则学到了吗?为什么这个女孩逃离学校、逃离家庭?在做出离家出走的决定时有没有和自己信任的老师、好友透露过?  
    我们从案子中,强烈的感受到了家庭、学校、社会对她的漠视,如果问:少女妈妈弃婴谁之责?除了女孩自己和家长的刑事责任外,恐怕学校、社会、家庭确有很多其他的责任没有尽到。
    一句话,预防青少年犯罪,人人有责!
    五、国家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完备体系(国家责任)
    我国的未成年保护体系机构还有待完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只限于在《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责任,并未规定不尽责任有什么法律后果;在《刑法》里面规定了遗弃罪、虐待罪,但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而什么是“严重后果”却没有界定,也没有规定尚未达到严重后果前孩子权利受到侵害怎样保护。
    在思龙先生的博客里读到《美国没有儿童乞丐-喜忧简析》 ,谈到美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保护儿童生存与接受教育的法律。基于对儿童的保护,法庭可以“代行亲权”。“代行亲权”就是国家和社会觉得你做父母不合格,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孩子,国家就要取而代之,指定孩子的临时照顾家庭;还实施了诸如强制教育立法、强制儿童保护通报等措施。在国家成为保护儿童的主要角色以后,美国儿童就得到良好的照顾和保护。 电影《刮痧》反映的也是这种制度,尽管由于文化差异造成的暂时误会,也会进入司法程序。我看过戴夫、佩尔泽的《迷失的男孩》,写的就是一个男孩因家庭暴力离家出走后国家代行亲权,孩子在收养家庭的成长史。
    我们国家目前没有这种制度,连儿童庇护所也没有,除找不到孩子父母的由福利院收养外,都要回到自己的家庭,不论那个家庭是否适合孩子成长,不论那个父母是否尽职尽责,不伤害到一定程度国家是不干预的。联系到本案,如果在其父亲和继母不履行对女孩的义务时国家干预,如果女孩在外流浪时被收留获得一个栖身之所,如果有对失职的监护人的处罚措施……不论哪个环节受到干预,这样的悲哀结局都可能会避免。
    我国应当建立保护未成年人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实际操作系统,这样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避免青少年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走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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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郝欣丽 
     稿件来源: 新浪博客 古莲花池 
     上传时间:200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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