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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家暴

从家庭暴力的实际危害看相关法律倡导及维权策略研讨会

更新时间:2011-11-17 07:00:00点击次数:1736次

    2009年4月15日上午,由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联合主办的“从家庭暴力的实际危害看相关法律倡导及维权策略”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本次研讨会由发生在北京的一起离婚诉讼案引发。案件当事人孙红(化名)与丈夫结婚十年,其间一直遭到对方的种种欺辱和伤害,包括:否认双方的婚姻关系和她的妻子身份,在父母家人面前始终声称自己单身;经常无故贬低、辱骂、威胁,用语不堪入耳;实行严格的经济控制,家中大小收支均由他一人掌握;限制与其他人来往;无任何正当理由而始终拒绝履行同居义务,等等。2008年9月,因再次遭到丈夫的殴打,孙红报警并提出离婚,并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目前此案正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中。

    本次研讨会的两家主办机构均是长期致力于维护妇女权利和反对家庭暴力的专业性公益机构,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近年来一直倡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出台,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为本案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研讨会参与者中,有参与妇女法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相关立法和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研究、倡导工作的法律专家,也有对妇女维权公益诉讼和离婚诉讼富有实务经验的法官和律师。

   
    针对此案的具体情况,研讨主要围绕两个议题:

    一、此案情节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哪些情节构成家庭暴力;二、在目前的情况下,此案当事人应该采取哪些具体的维权策略。
  
    但是,此案中的对方的其他行为方式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按照国际公认的家庭暴力定义,凡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具体而言,孙红所遭受的贬低辱骂、殴打、经济控制、限制交往、无故长期拒绝发生性关系均可以在理论上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但是,当事人维权需要法律化的家庭暴力论述,为此需要针对此案的具体情况,寻找和分辨其与现行法律的连接之处。

    在本案中,由于曾有身体暴力的发生,因此此案中存在家庭暴力是无疑的,而且有报警记录、对方的保证书等作为证据,按照现行的法律,法院应该认定暴力的发生,并应因施暴者存在过错而给予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精神暴力的规定不甚清楚,实践中认定了精神暴力的离婚判决也很少见,但是,该司法解释同时指出,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本案中关于精神暴力发生的举证比较困难,但可以就精神伤害的后果进行举证,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而本案中最突出的情节——长期无故拒绝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则成为与会者讨论的焦点。

    这牵涉到配偶同居权在法律中的地位问题。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大多数与会专家认为,尽管婚姻法并没有明示配偶同居权或夫妻有同居义务,但从这两条规定看,它还是承认和保护配偶的同居权。但是,有的专家指出,婚姻法就同居权只有宣示性的规范,另外,从权利性质上分析,同居权并不是支配权、绝对权,而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即配偶中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同居义务,而另外一方则相应地享有性自由权和人格权,可以不接受请求。对同居权的实现和同居义务的履行,配偶间不能强制否则就会侵犯对方的人格权和人身权,法院也不可强制、无法强制。不履行同居权的后果只能限于离婚,不能以同居权受损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实践中确实有个别法院判决过与同居权受损有关的赔偿,但那是基于双方以往就此达成的赔偿协议,判决实际是针对协议履行而非单纯的同居权。
    
    而且,从现行的法律看,只有积极的作为才能构成家庭暴力,而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构成家庭暴力。因此,作为一种消极的不作为,长期无故不履行同居义务目前无法直接构成被法律认可的家庭暴力。

    但是,专家同时指出,尽管目前不能直接以同居权受损为由获得赔偿,但从国外的案例看,同居权仍然是可诉讼、可判决的,尽管判决不能强制执行。从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等的规定看,也不能排除同居权的可诉性。
 
    从本案看,对方长期拒绝无故履行同居义务是完全没有正当理由的,且伴随着对当事人的贬低侮辱,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造成了长期的严重伤害,因此,它在法律上完全可以构成精神暴力,这是与会者的共同看法。在诉讼策略上,可以通过对精神伤害后果的论证来要求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
这种策略不仅适用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也可以适用于其他存在与性有关的暴力的案件中,在目前性暴力、消极不作为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情况下,这是一种间接但有效的维权策略。

    与此同时,仍有专家指出,在目前情况下还是可以积极争取法院考虑消极不作为构成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这种期待也是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年3月发布)中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更详细的规定,其中已经将“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具有消极不作为性质的做法列为家庭暴力,而海淀区人民法院正是该《审理指南》的试点法院之一。

    因此,总的来看,除了当事人和援助律师充分取证并采取积极合理的诉讼策略之外,此案的审理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和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水平和态度。这又再次提醒了我们,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家庭暴力意识是一项非常艰巨而又非常必要的任务。而与此同时,对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改革的倡导则具有战略的必要性,为推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最终出台,法律专家和民间组织们将继续进行不懈的努力。

    4月22日,海淀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并预计于5月7日再次开庭,对本案的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附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及原告孙红(化名),现年34岁,某公司职员。
另一当事人及被告陈亮(化名),现年36岁,北京市属某科研单位工作人员。
孙陈两人在原籍读书期间相识相恋,陈毕业后分配至北京工作,孙毕业后也来到北京,两人于1999年登记结婚,至今结婚十年。

    据孙红自诉,婚姻生活始终伴随着男方对她的欺辱和伤害,主要表现有:

    否认双方的婚姻关系和孙的妻子身份,在父母家人面前始终声称自己单身;

    经常无故对孙进行贬低、辱骂、威胁,用语不堪入耳;

    实行严格的经济控制,家中大小收支均由他一人掌握;

    限制孙与其他人来往;

    殴打;

    无任何正当理由而始终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婚内无性长达十年之久。其借口均为对女方的侮辱贬低,如配不上自己、发生性关系就甩不掉她等等。

    据孙自诉,男方性格孤僻,几乎从不与朋友及单位的同事来往。他的日常生活依赖孙红服伺,包括在平房居住期间,大小便都在家中解决,再由孙红外出倒掉,即使是在最寒冷的冬季半夜,前后长达八年。自1999年至2001年,是她人生中最痛苦的三年,其间她没有工作,没有朋友,近乎被丈夫变相囚禁在家中,在承担全部家务的同时随时承受毫无来由的暴虐,每日仅能从他手中领取十元八元的买菜钱。自2001年起,她不顾丈夫的反对,走出家门,靠借来的钱进修了本科课程,并凭自己的努力找到了工作。在她工作期间,仍旧承担全部家务并上交全部工资,双方的权力关系和相处模式并无改变。

    2004年10月,由于遭到陈亮的殴打,孙红报警,随即搬出居所、提出离婚。男方在交涉期间曾写下保证书,承诺离婚时付给孙红4万元,但后来又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悔改。三个月后,孙红搬回家中,但实际此后男方对孙的态度依旧。
2007年10月,孙红盼望多年的楼房终于交房,因为男方工作较忙,为了装修,孙红辞掉了工作,承揽了采购装修材料,现场盯工,保洁等劳动,经过她大半年的操劳,2008年3月新居入住,但男方并未履行此前居住条件改善后即履行夫妻之实的承诺,继续拒绝发生性关系,还曾在父母来访期间将孙赶出家门。

    2008年9月,孙红再次遭到殴打并报警,警察介入后要求男方书面保证不再重犯,并付给孙医药费。

    此前,孙红一直坚持维护和挽救自己的婚姻,她希望自己的感化、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年龄的增长能让丈夫改变态度和行为,在孤独地与他协商和抗争的同时,她也积极寻求外界的帮助,曾先后向妇联、公安机关、男方父母、男方单位求助,希望借助他们的力量实现自己的良好愿望。但是,身体暴力的再次发生最终证明这一切都是徒劳,至此孙红对婚姻彻底绝望,她坚决要求离婚,男方则表示若离婚她就要“净身出户”。

    由于始终没有经济自主权且收入微薄,孙红没有条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她的遭遇得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同情,中心律师李莹、张荆为她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2008年12月,孙红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交起诉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婚内财产,并照顾无过错方适当多分;

    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判令被告支付曾承诺的4万元;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经济帮助。

    随后,孙红又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行为对原告构成同居权、生育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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