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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首次发出人身保护令---《民主与法制时报》

更新时间:2011-11-17 07:00:00点击次数:1938次

      温州法院首次发出人身保护令---《民主与法制时报》 

2009-7-6 14:52:00 民主与法制时报

        一年来,全国基层法院发出了14份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保护令”,均来自最高法院指定的几家试点法院。面对社会和谐痼疾的家庭暴力,最高法院正尝试在立法上寻求突破。 

         6月26日,31岁的萧洁拿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根据这份裁定,她丈夫如果再对她施行家庭暴力,将面临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份被称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是浙江省首份反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裁定。

         至此,全国已有14份这样的“人身保护令”,均发自国内9家试点基层法院。 

         “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依据是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从2008年5月起,最高法院开始在全国有选择地进行试点,面对社会和谐痼疾的家庭暴力,最高法院正尝试在立法上寻求突破。这份《审理指南》将有可能成为制定或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的依据。

         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种动向表明中国阻止家庭暴力理念的重大转变——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出现了重大突破。 

 浙江省首份人身保护令 

      萧洁是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村民,同村的丈夫许峰比她大7岁。在萧洁17岁时两人就订婚同居,先后生下两个儿子。       在村民眼里,两人感情一直不错。2002年,小两口还一起到广州做生意,此后,许峰一直呆在广州,而萧洁在两地奔波。 

      萧洁说,到了2008年两人出现了矛盾,许峰动手打过她两次。不过许峰予以否认。当年的10月,许峰从广州回来,住在娘家的萧洁不让进门,许峰就一直住在自己老家房子里。 

      许峰想看儿子遭萧洁拒绝。2008年12月29日,萧洁到龙湾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萧洁的理由是多次被丈夫殴打,丈夫不务正业,还赌博。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萧洁所指控丈夫的“不法行为”没有证据能证明,萧洁既拿不出被殴打的病历、照片,也无人证明。 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判决不予离婚。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但双方依然分居,萧洁带两个儿子住在娘家。

     “后来,萧洁来法院反映,说许峰常来威胁她和打她,我们告诉她如果有相关的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承办此案的法官金丛说。 

      4月2日晚8时多,许峰来到萧洁住处要看儿子,萧洁没让进门,许峰砸碎了玻璃。5月6日、5月21日,许峰打伤了萧洁。这三次,萧洁都报了警。5月21日这晚,萧洁被许峰抓住头发,现场有许多目击群众。

    萧洁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按照法律规定,婚姻案件判不离的,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离婚,除非有新的事实出现。萧洁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取证。我们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许峰家庭暴力的证据。”金丛说。 

      龙湾区法院受理了萧洁的起诉。之后,萧洁向法院反映,许峰仍然持续打电话来威胁她,她很害怕,不知该怎么办。         金丛建议萧洁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措施。

      金丛所说的依据是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在这份《审理指南》中,规定申请人身保护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等。这是国内首次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公力救济的渠道。

      申请人身保护措施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为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至6个月。 

      萧洁向法院申请了长期裁定。6月26日,龙湾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禁止许峰殴打、威胁、骚扰萧洁,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 

      “这个裁定在温州市乃至浙江省是第一例。”龙湾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敏说。

       由施暴人来举证 不过,龙湾区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是国内第14例人身保护令,在此之前,其他13例人身保护令均出自最高法院指定的试点法院,而龙湾区法院是浙江省唯一试点法院。 

       从2008年5月起,最高法院选择国内包括龙湾区法院9家基层法院试验《审理指南》,旨在积累经验,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上寻求突破。 《审理指南》出自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该所长期研究家庭暴力案件。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调查,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至35.7%,其中90%受害人是女性。据温州市妇联统计,温州2005年家庭暴力问题投诉数较2000年翻了将近一倍,而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投诉又占家庭暴力总投诉的97.6%。 

      在龙湾区法院审理的近两年400多起婚姻案件中,当事人有提到家庭暴力的占四成,其中70%没有任何证据,法院最终认定的只有7起。

      “取证难是关键所在,原因在于家庭暴力的特点是在家庭内、隐蔽性强,另外是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张敏说。 

      2007年,龙湾区法院办理了一起家庭暴力案件。女方被男方多次殴打,女方报警后,警方鉴定其伤势为轻微伤。但男方被传唤后一直拒不露面,警方也没有笔录。后来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开庭时,男方矢口否认打女方。

      “从举证规则来看,女方无法证明其伤是男方所致,但男方对女方的伤也无合理解释。我们发现,庭审时女方对男方极度恐惧。”当时承办此案的张敏说。 

      龙湾区法院觉得应该让男的来反证,如果不是其所伤害,让他拿出证据证明是别人所伤。这是一个开创性的突破。 显然男方拿不出女方被别人所伤之证据,法院最终认定是男方所致,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倾向于女方,女方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也给予支持。 

       这个案子后来被最高法院的《案例选》采用,最高法院认为此判例有参考性。

      之后,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的举证责任转移依据的就是此案例,被称为《审理指南》的两大亮点之一,另一大亮点就是“人身保护令”。 

      《审理指南》规定,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家庭暴力的证据,往往是很难取得的。出于对家庭暴力这种特殊案件的举证特殊因素考虑,由施暴人来举证,可能更为便利,解决了受害人举证难问题,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相关权益。”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咨询部主任张荆律师指出。 张荆认为,由施暴人来举证,拓宽了证据转移规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客观实际要求。

       相关部门人员被召集培训 在龙湾区法院对萧洁下发“人身保护令”之后,承办法官金丛直接到许峰的住处将裁定书交到其手中,严肃地告知其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后果。 许峰虽然仍否认动手打了萧洁,但也向法官保证“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在下发这个裁定的同时,龙湾区法院还向龙湾公安分局、区妇联、蒲州街道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接到这个通知后,龙湾公安分局立即向辖区派出所作了布置。蒲州街道综治办主任接到法院通知的第二天,就分别找许峰和萧洁谈话,区妇联也作了相应安排。 这是令张敏感到十分欣慰的。

       自从2006年11月15日温州市政府颁布了全国首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政府令后,根据这个政府令,温州市各级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都要及时受理家庭暴力的投诉。而在龙湾区,反家庭暴力相关部门都十分配合,各司其职。 

      从去年开始,最高院、全国妇联有意识地对妇联干部、警察、法官分阶段组织培训,今年上半年,各省的妇联干部在长沙参加了短期培训。 龙湾区法院也就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全区的基层妇女干部作了培训,张敏作教员讲课。 龙湾区的反家庭暴力效果明显。在发出“人身保护令”之后的一个多星期里,萧洁没有再受到许峰的威胁或骚扰。

      “从全国试点情况看,已发出的14份‘人身保护令’还没有出现裁定后继续施暴的现象。”作为负责龙湾区法院试点工作的张敏,与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保持密切联系。 

      在张荆律师看来,家庭暴力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极端的,人身保护令能从根本上消除受害人的恐惧心理,心理的自我安慰、安全感的需要能够得到满足,而很多人在收到了保护令后行为明显收敛。 “更重要的是,这种家庭暴力上升到法律责任层面,公权力介入,法院也有明确制裁措施,他就会意识到夫妻之间的对立转移到和国家法律的对立,已不仅仅是家务事。” 《审理指南》是立法的铺垫 不过,张敏觉得,情况并不容乐观,因为中国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 近年来,对反家庭暴力零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8年,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7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被列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 在张敏看来,这些法规都过于笼统,并没有在法律上实现真正突破,《审理指南》也只是属于审判指导性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比如,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现场处置的民警以及社区或村干部、妇女干部,在没有笔录或摄像记录的情况下,其自身的出庭作证显得非常重要。

      “但他们不愿出庭怎么办?国内民事案件中证人不出庭没有强制性的措施。” 还有就是子女出庭作证,由于证人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询,对子女来说伤害很大。国外的做法是子女在一个房间里,通过视频由法官间接来质询。但国内尚未见尝试。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反家庭暴力应该有单独的立法。” 国际上对家庭暴力分为四类: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我国现有法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范围只限于身体暴力即硬暴力,还没有涉及到冷暴力。所谓冷暴力,表现为夫妻一方冷淡、轻视、放任、疏远、漠不关心另一方,致使对方精神、心理受伤。而这种来自精神上的冷暴力杀伤力更大。 “婚姻冷暴力,在法律上是很难定义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张荆说。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家庭暴力的治理并不是单纯法律层面的问题,它更是一个文化层面的问题。 在张荆看来,虽然《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目前还不能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完全可以在判决书的主文说理部分加以引用。就是说其传达的是一种法理理念和法理精神。 其实,相关制度在国外早已存在。比如,国外的家庭暴力保护令规定得非常全面,而且制裁措施也是非常严厉的,这样使保护令最终得以实现。 

         近年来,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一直在推动中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张荆分析最高法院通过试点的方式,到时机成熟时,肯定会提到立法的议事日程中来。事实上,《审理指南》就是一个很好的铺垫。 (萧洁、许峰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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