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家庭广角 > 拒绝家暴 > 正文
拒绝家暴

妇女如何面对家庭暴力

更新时间:2011-11-17 07:00:00点击次数:1495次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封建思想的影响,国家法律对妇女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使得社会甚至于妇女自身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都处于消极状态,诸如:家庭暴力、婚外情、劳动歧视、性骚扰等等是造成现阶段女性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问题。 家庭暴力,是一个长期困扰女性的阴影。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 1986年7月,家住某市区的李某与农村女赵某经人介绍认识,由于正赶上李某单位要分房,为了能分到房子,两人认识才三个多月就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赵某来到市里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平时有赌博的嗜好,经常玩到很晚才回家,输了钱还要找赵某撒气。婚后不久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李某输光100多元,回到家。赵某将早已做好的面条端上来,李某尝了尝便借口味不好将整碗面条扔向赵某的脸上,说她是丧门星,害的他输钱。赵某忍气吞声,默默收拾着房间。之后赵某勤于家务,处处小心,尽量让李某高兴,而李某对赵某的忍让、勤俭、娴淑视为软弱可欺,动不动就对赵某谩骂、污辱,后来干脆拳打脚踢,棍棒伺候,赵某经常被打得面目青一块紫一块,伤痕累累,邻居让她去报告派出所,她怕赵某受到拘留,没有去,娘家人要组织人员揍他,她怕打坏他,极力阻止。李某不仅好逸恶劳,嗜堵成性,对赵的殴打也是变本加厉。赵某被打成一次重伤,四次轻伤,住院七次。但仍抱着嫁鸡随鸡的态度没有与他离婚,直到2003年9月的一天李某因喝醉酒横穿马路被汽车撞死,赵某才彻底摆脱了恶梦。后来她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不是不想离婚,因为她丈夫的二姨是当地法院的法官,担心诉讼离婚不成他对她施加更残酷的暴力。当问到为什么不求助公安部门、妇联、街道居委会等,她回答,听说这属于家务事,没有人会管。

      这是一个家庭悲剧。憧憬着美好幸福婚姻生活的赵某,婚后才体会到婚姻残酷无情,历经17年的恶魔般的生活,青春付之东流,身心遭受无比痛苦折磨,实在可悲,但更可悲的是赵某面对家庭暴力无法自我保护,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制裁施暴者,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去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致使她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帮助,社会的援助,其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新《婚姻法》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受到家庭暴力时,必须注意保护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 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上述案例,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已经触犯了刑法,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赵某应该挺身而出,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维护其身体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果在李某第一次实施家庭暴力时就据理力争,严辞以对,估计不会发展到如此恶劣的地步,当家庭暴力无力制止时,就要学会向相关部门报案、检举,通过国家、社会来监督,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来进行舆论曝光,还可以借助亲友团获得力量,如果需要诉讼时,还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其实已经违反社会正常秩序,违背了国家法律,是一种违法行为,施暴者内心充满了惧怕感,这时只要你坚持住,他就会退缩,明天才会光明,就叫邪不压正。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之间,往往没有第三者在场,具有隐蔽性,同时还具有间断性、突发性,很多事实容易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丢失,如果平常不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待发生诉讼纠纷时将无证可查,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一旦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方必须固定相关证据,比如,肉体受到损伤后应当及时地去医院治疗,并保存好诊断证明、病历及医药费单据,伤情严重的可以进行鉴定;发生家庭暴力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作好报案笔录、签字,也可以向街坊邻居、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组织反映,并要求劝阻、调解,出具相关材料,必要时要求施暴方写悔改保证书等等,这些都是书证,法律效力较强,如果没有书证,可以寻求知情者出面作证,但证人证言大部分是传闻证据,效力极低,只能起到补强的法律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郭建梅主任表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一个组织、一种手段是难以奏效的,必须由全社会共同努力。在立法和执法等方面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机制,受暴妇女不仅仅需要法律的帮助,还需要支持、同情和非诉讼的解决方式;提供心理上的帮助,从家庭暴力的阴影中走出来,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

(稿件来源:河北离婚网)
(编辑:)
  • 上一篇:已经没有了
  • 下一篇:已经没有了

法律咨询邮箱:
fyhaolvshi@126.com

心理咨询邮箱:
jtpd99@126.com

作者投稿信箱:
421316368@qq.com

电话:
18932668309

地址:
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北大街2628号云中心写字楼1509室

邮政编码:
071000

QQ:
421316368

iPhone data recovery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